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39801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1、立即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图片;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主要内容,致歉内容须经原告或原告代理人确认,致歉版面不小于9cm*14cm;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1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近期,原告获知,被告于2016年7月27日在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标题为“从‘京瘫’到‘津瘫’,滨河湾教你如何‘瘫’!”的配图文章。该文章在未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并在显著位置植入“在天津就有这么一个‘瘫一瘫’圣地,当‘京瘫’变成了‘津瘫’,不光是在室内,在【现工集团】设计的【仁恒·滨河湾】的住宅区景观中,也能找到很多可以舒服的瘫上一瘫的地方”的广告宣传语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信息,旨在利用网络热点“***躺”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宣传被告的业务。被告此举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合作关系,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使我方受到外界误解。故诉至法院。
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涉案公众号是我公司认证的公众号,认可发过涉案文章,涉案文章已经删除。涉案公众号并非宣传公众号,阅读公众大多是我公司员工,只是我方员工小团体自我调剂的公众号。且涉案文章粉丝量很小。涉案文章只是项目的成果展示。我方同意赔礼道歉,但不同意予以经济赔偿。
经审理查明:***系国内著名演员,主演多部影视剧,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在室内大型情景剧《我爱我家》中***一角,形象突出,特色鲜明,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代表性。2018年3月2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经***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8)京首佳内民证字第01488号公证书显示:微信现代工程设计集团,账号主体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发表标题为“从“京瘫”到“津瘫”,滨河湾教你如何“瘫”!”的文章,文章中使用4幅《我爱我家》剧集中“***”躺在沙发上剧照的截图,并将截图与其他图片拼图编辑11幅次,同时配有文字内容。
经查询,微信公众号现代工程设计集团,账号主体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庭审中,***确认未将其肖像权,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管理使用。且认可涉案图片已经删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作为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其肖像权中包含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作为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的商业使用价值享有支配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使用的图片系《我爱我家》电视剧剧集播放截图,系剧照,而剧照必然涉及表演者的肖像,影视剧照中的演员形象体现了演员的个性特征,不同的演员塑造的艺术性形象也有所不同,因此承载着演员的人格利益,演员突出形象的影视剧照具备肖像的法律特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作为一个独立于影视剧之外的静止影像,更突出了演员的外在形象特点,演员本人的人格利益体现亦更加明显。即剧照涉及双重利益,即制片者的著作权和表演者的肖像权,故如将剧照用于商业用途,需获得双重许可,故即使取得制片方著作权的许可,亦需获得表演者基于肖像权的许可,故《我爱我家》电视剧的制片者应对该剧照享有著作权,***作为剧照中“***”一角的表演者,对剧照中的肖像亦享有肖像权,且该人物形象突出,特色鲜明,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代表性,受到广大公众的喜爱,故***在该剧照中的人格利益尤其明显。
本案公证书中所涉及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图片,且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经营的该微信公众号具有商品推荐功能,并显示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微信公众号二维码,起到的商业宣传作用。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肖像的行为,侵犯了***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对***要求删除涉案图片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数额,本院考虑***作为明星,其肖像所具有的商业价值,根据***的知名度、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对其肖像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结合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当前市场因素酌情确定损失金额。对***超出部分的有关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未提供维权成本的票据,但其律师参与了出庭等活动,本院对其合理支出予以酌定。现涉案图片已经实际删除,故本院对***要求删除一节,不再予以处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现代工程设计集团”首页持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50元,由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