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493号之一
原告:杭州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高技街30号265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9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溢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璟翔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3201室(电梯编号楼层39楼3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璟翔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杭州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璟翔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