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辖终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9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坚持认为本案应当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营业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因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基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一方面抑制原告滥用诉权,一方面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应当移送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以被侵权人身份提起诉讼,其住所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