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39801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任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7月22日在其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标题为“从‘京瘫’到‘津瘫’,滨河湾教你如何‘瘫’!”的配图文章。该文章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并进行了加工修改,并植入了“在天津就有这么一个‘瘫一瘫’圣地,当‘京瘫’变成了‘津瘫’,不光是在室内,在【现工集团】设计的【**·滨河湾】的住宅区景观中,也能找到很多可以舒服的瘫上一瘫的地方”等广告***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信息。被告利用网络热点“**躺”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其品牌及其产品的目的,此举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