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民终2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1民初16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