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文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91民初3437号之二 原告:江苏文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镇姜寺路北侧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宏兴东路328号11栋2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文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2025年2月5日,原告江苏文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文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文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60元,合计1785元,由原告江苏文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