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91民初190号
原告:珠海市鑫淼森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水镇金龙路2号4栋101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宏兴东路328号11栋2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珠海市鑫淼森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2025年2月24日,原告珠海市鑫淼森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鑫淼森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鑫淼森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72元,减半收取8336元,由原告珠海市鑫淼森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