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6917号
原告:***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平凉工业园区东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金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柳湖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平凉市金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776元,由原告***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