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802民初5号
原告(反诉被告):***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平凉工业园区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该公司人事主管。
被告(反诉原告):**2,男,汉族,崆峒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盛达公司)与**2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泓盛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和**1、**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泓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平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20)第196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驳回**2的第一项、第二项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2于2016年7月1日进入其单位工作。2018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两年,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2020年10月12日-22日请假10天,假期届满后**2一直未归岗。10月30日,其微信通知**2尽快归岗,但**2未理睬。11月2日劳动期限届满后,其再次通知**2到公司报到。**2到公司后,其告知**2合同已经届满。其念**2是公司老员工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2提出其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现任岗位,其同意将**2调整为普工岗位。之后**2无任何理由拒绝到岗。2020年11月2日,**2向平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4896.89元等。2020年12月7日平劳人仲案子(2020)第1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11月解除,其向**2支付经济补偿金14135.04元。
**2辩称:泓盛达公司发出通知后要求其三天之内返岗,11月2日因双方对岗位未协商一致,其没有正常上班,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10月30日终止。泓盛达公司主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成立。2020年10月,泓盛达公司私自调整其工作岗位,将其外派至外包工地上班,且未商量工资数额,是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之一。劳动仲裁委裁决结果正确,要求驳回泓盛达公司诉讼请求。
诉讼中,**2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泓盛达公司支付2020年8月、9月、10月份工资共计4710元;2、要求泓盛达公司支付1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8810.94元;3、要求泓盛达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4551元;4、要求泓盛达公司支付最低工资差额795.22元;5、要求泓盛达公司为其做离职前体检、协助其办理失业证。事实和理由:其于2016年7月1日进入泓盛达公司上班,2017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从事电工,月薪3000元,后被调入工程安装部门,工资3360元/月。截止现在泓盛达公司拖欠其三个月工资、未为其缴纳13个月社保费用。综上,其认为泓盛达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违法。请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反诉请求。
泓盛达公司对**2的反诉辩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2的岗位是电工,因**2不能胜任工作,其为**2调整岗位是正常现象。其计算的2020年8-10月工资是2201元(已经扣除社会保险费部分),已经为**2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因为公司改革之前给所有的员工都没有购买保险,不同意给**2支付1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8810.9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4551元、最低工资差额795.22元、做离职前体检。可以协助办理失业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泓盛达公司原名***源麦迪迈智能停车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1日**2入职泓盛达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泓盛达公司也未为**2缴纳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7年7月20日,泓盛达公司与**2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1份。2018年11月1日,泓盛达公司(甲方)与**2(乙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1份,约定合同期限2年,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按照双方的约定条件和工薪标准领取劳动报酬。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劳动报酬,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即“以岗定薪”岗变则薪变。甲方根据岗薪标准及上月考勤,按“月结、月清”方式在第二个月15日前发放工资。工资内含各种保险费用。考勤按小月26天、大月27天为满勤,少于全勤天数按日工资结算。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1、甲乙协商一致……聘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如双方同意续订,需提前十天履行续订手续。合同期满一个月内,既不终止又不履行续订手续的,本合同自动解除。考勤周期按自然月结算,即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2原工资3300元/月,2018年开始按16.8元/时领取计件工资。2020年6月9日**2开始待工,待工工资1570元/月。2020年8月份待工19天、在惠民工地6天、休假6天,9月份待工10天、请事假17天、正常休假4天,10月份休假12天(含国庆法定休假3天)、待工2天、请事假4天、请病假10天。2020年10月泓盛达公司通知**2去外包工地工作,工资由承包人支付,**2工作1天后因劳动强度太大请假。10月23日请假到期后,**2未再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10月30日泓盛达公司电话、微信通知**2归岗。11月2日双方因对调整岗位未协商一致,**2未再上班。按照待工工资1570元/月、工龄工资400元/月及**22020年8月、9月、10月实际出勤情况、扣减个人应缴社会保险318.63元/月部分,泓盛达公司应付**22020年8月、9月、10月工资分别为1274.57元、354.03元、572.47元,合计2201.07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泓盛达公司扣减个人应缴社会保险318.63元后,实发给**2该期间工资共计21403.28元。**2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实发工资与个人应缴社会保险部分的平均工资为2285.66元。
2020年11月27日,**2向平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解除其与泓盛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泓盛达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4896.89元;3、泓盛达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4710元;4、泓盛达公司退还其电工证、特种设备安装证;5、泓盛达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6、泓盛达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6414.62元;7、泓盛达公司为其做离职前体检。2020年12月7日平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20)第196号仲裁裁决书,1、**2与泓盛达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11起解除;2、泓盛达公司向**2支付经济补偿金14135.04元;3、泓盛达公司支付**22020年8月份19天的待工工资1371.42元,9月份10天的待工工资721.80元、10月份国庆法定休假3天的工资216.54元、2天的待工工资144.36元和病假10天的80%的工资577.44元;4、泓盛达公司退还**2的电工证和特种设备安装证;5、驳回**2的其他仲裁请求。**2对泓盛达公司提供的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不予认可,也不提供该期间的工资收入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泓盛达公司未向**2支付2020年8月、9月、10月的工资,根据**2实际出勤情况及工资标准,本院对**2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本案2018年11月1日泓盛达公司与**2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该合同期限届满后,因**2生病,双方未对工作岗位协商一致再未续签合同,也未形成实际劳动关系,故**2与泓盛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泓盛达公司与**2未再续签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故泓盛达公司应向**2支付4.5个月的经济补偿。**2因故不能提供其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情况,对泓盛达公司提供的工资单也不认可,且其虽在申请仲裁时要求泓盛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本案中并未主张,故本院对泓盛达公司因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给**2的经济补偿不予处理。双方对待工期间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月支付无异议,但该工资应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或待工条件下应获取的最低工资,在劳动者有请假情形下,即应作相应扣除,故本院对**2主张的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原告在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即知其权利被侵害,但未能在有效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本院对原告主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未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保险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故本院对**2要求泓盛达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2从事电工,不能认定其在从事职业活动中接触了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故本院对**2要求泓盛达公司为其做离职前体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泓盛达公司同意协助**2办理失业证,故本院对**2该项诉讼请求予支持。当事人若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十五内起诉,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泓盛达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一二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2支付2020年8月、9月、10月工资合计2201.07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反诉原告)**2办理失业证;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2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2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筱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莉
书 记 员 石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