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6530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现住平凉市崆峒区。
被告:***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平凉工业园区东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定于2021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但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铁 永 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秦春蕊
书 记 员 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