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203民初10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钱庄居十八组4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公(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祥小区27#楼05单元3层1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二道街鑫海家园A4号楼2单元19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
被告:齐齐哈尔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金茂广场00单元01层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铁西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二道街鑫海家园79组。
第三人:***,男,1969年8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顺街34号副10号4单元402室。
原告***与被告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齐齐哈尔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5.77元,减半收取计4012.89元,由***负担。保全费2761.92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