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4274号
原告:内蒙古立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秋实第一城4号楼4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0PTXJ2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铁西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372017311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海拉尔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山办东山组团东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立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立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海拉尔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立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立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拉尔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