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07民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铁西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壮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立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秋实第一城4号楼4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扎兰屯一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立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卓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4)内0702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调查、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扎兰屯一建上诉请求:1.撤销(2024)内0702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立卓建筑公司关于75284.2元二遍网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2.立卓建筑公司承担一二审相关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二遍网工程价款包含在真石漆工程项目综合单价中。1.《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一条约定“1.3工程内容包含完成4#、5#楼(商服)、社区及物业用房(体育馆)外墙保温,外墙平涂,真石漆施工的所有外墙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3.1外墙保温、真石漆施工。”第二条“2.1承包内容:外墙保温,外墙平涂,外墙真石漆的施工。(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括外墙保温涂料施工所使用的一切辅材及设备机械等);2.2合同价款:2.2.1外墙保温,4#、5#楼综合单价:60元/㎡,社区及物业用房(体育馆)外墙EPS保温综合单价60元/㎡,岩棉复合板保温综合单价90元/㎡,外墙平涂综合单价30元/㎡,外墙真石漆综合单价60/㎡;……本合同价款综合单价为完成承包范围所有工作内容的体现”。第三条:“3.1.2外墙真石漆供货安装结算办法:外墙真石漆结算价款=外墙真石漆综合单价*外墙真石漆展开面积”。根据以上约定,以上七项施工价款包括合同项下全部价款,且立卓建筑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合同详细约定各个施工项目的综合单价”,但《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并没有二遍网价款的约定,《海拉尔建新丽景棚户区二标段改造项目工程结算表》第八项二遍网的施工价款已包含在外墙真石漆综合单价中,不应重复计算。2.《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1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DBJ03-22-2014》中,图集号12J3-1-D12明确标注“耐碱网格布(塑料网)外加一层热镀锌电焊网(钢丝网)”。设计单位依照该标准出具图纸,真石漆外墙确定的施工工序包含二遍网格布,第一遍铺耐碱玻璃丝网格布(塑料网),第二遍外墙加热镀锌电焊网(钢丝网),图纸注明参照的标准为12J3-1-D12。施工过程中,因第二遍压入外墙加热镀锌电焊网(钢丝网)无法施工,故诚创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将第二遍压入外墙加热镀锌电焊网(钢丝网)变更为耐碱玻璃丝网格布(塑料网),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设计变更通知单上共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该变更已经降低了立卓建筑公司的施工成本。扎兰屯一建未盖章确认的《海拉尔建新丽景棚户区二标段改造项目工程结算表》第八项载明的二遍网价款,已包含在外墙真石漆综合单价中,双方应以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价款进行结算。3.立卓建筑公司称扎兰屯一建向其提供了图纸,立卓建筑公司按照扎兰屯一建要求进行施工。图纸汇总包含二遍网,案涉工程并未增量。二、立卓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其负有返修和赔偿的义务,扎兰屯一建将另行起诉。三、案涉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指定扎兰屯一建负责人为***,而非***。***在工程结算表上签字时并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其签字行为只是一种签收行为,系转交给扎兰屯一建进行核对,既无权代理扎兰屯一建进行案涉工程的结算,又不具备任何权利外观,立卓建筑公司没有理由相信***具有代理权代理扎兰屯一建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扎兰屯一建收到***转交的工程结算表后核对发现二遍网价款重复计算,故未在工程结算表中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工程结算表并不是扎兰屯一建与立卓建筑公司双方合议后进行结算签订的结算表,不是最终的结算依据。综上,二遍网重复计算的价款理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立卓建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海拉尔建新丽景棚户区二标段改造项目工程结算表》是双方对账后的结算结果,应作为结算依据。结算表中列明了增项“二遍网”与单价、面积。双方对增项造价已确认,应予支付。2.《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于施工项目及综合单价构成约定得非常详细,其中不包含二遍网,合同综合单价项目也不包含二遍网。通常情况下,外墙只铺一遍网格布,二遍网是特殊的、额外的、非必须施工的项目。即使进行二遍网施工,一般也只在低楼层施工。3.立卓建筑公司施工的是外墙涂料、保温工程,外墙渗水与其无关。立卓建筑公司工程质量合格且经验收,质保期内扎兰屯一建未提出质量问题。
立卓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扎兰屯一建向立卓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72116.2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8621.56元(利息以263952.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时计算至2024年11月27日为48621.56元,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320737.83元;2.判令扎兰屯一建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8日,立卓建筑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扎兰屯一建签订《外墙保温涂料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扎兰屯一建将其承包的海拉尔区建新丽景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标段的4号楼、5号楼(商服)、社区及物业用房(体育馆)的外墙保温、外墙平涂、真石漆施工的所有外墙施工作业分包给立卓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具体工程内容包括:1.外墙保温、真石漆施工;2.完工后的场地清扫、清理,交工时清洁度达到甲方要求等全部工作内容;3.成品保护工作;4.技术资料的编制、交付、备案等工作。分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该合同第三条第3.2款就付款方式约定“3.2.1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货物到达现场二次复检合格后支付至到场货物价款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价款的85%,2019年底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余款质保期两年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合同还对合同价款、工程款结算、竣工验收、质保金退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立卓建筑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海拉尔区建新丽景棚户区改造项目4#、5#楼、社区及物业用房工程整体竣工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2024年10月13日,双方对该涉案工程形成了《海拉尔区建新丽景棚户区二标段改造项目工程结算表》,该结算表载明的汇总金额为1352116.27元,其中包括二遍网工程价款75284.2元。立卓建筑公司主张二遍网施工作业系合同外增项工程,扎兰屯一建除了支付合同约定款项以外还应支付合同外工程所产生的工程款75284.2元。对此扎兰屯一建不认可,扎兰屯一建认为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中已包含二遍网作业,约定的单价亦包括二遍网价款。诉讼中,立卓建筑公司认可扎兰屯一建已支付工程款合计为108万元,其主张支付剩余欠付工程款272116.27元。
一审法院认为,立卓建筑公司、扎兰屯一建双方于2019年7月8日签订的《外墙保温涂料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涉案工程项目已于2019年12月10日整体竣工,立卓建筑公司、扎兰屯一建双方亦在诉讼前已经对涉案工程项目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形成了《海拉尔区建新丽景棚户区二标段改造项目工程结算表》。庭审中,双方除了对该结算表中载明的二遍网工程价款75284.2元以外,其他工程项工程价款均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关于扎兰屯一建应否支付立卓建筑公司二遍网工程价款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外墙保温涂料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内容看,并未体现出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中包含该二遍网作业,扎兰屯一建针对其主张二遍网作业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在2024年10月13日其与立卓建筑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施工内容达成一致时,形成《海拉尔区建新丽景棚户区二标段改造项目工程结算表》,将二遍网工程作为独立的工程项进行结算,最终工程价款汇总金额合计为1352116.27元。该结算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对立卓建筑公司施工的全部施工内容结算完毕的认可,扎兰屯一建应按该结算表向立卓建筑公司履行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扎兰屯一建已支付立卓建筑公司工程款108万元。故扎兰屯一建仍应向立卓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72116.27元。关于立卓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支付问题,双方在涉案《外墙保温涂料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条第3.2.1款、第3.2.8款中就工程款支付时间及退还保证金事宜作了明确约定。涉案工程于2019年12月10日竣工并已投入使用,但扎兰屯一建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履行其支付97%工程款的合同义务,其应以欠付合同约定工程款158527.11元(合计工程款1352116.27元-合同外工程款75284.2元-已付工程款1080000元-质保金38304.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扎兰屯一建在质保金到期日后向立卓建筑公司无息支付结清。故立卓建筑公司关于质保金的利息主张,该院不予支持。立卓建筑公司对二遍网工程价款75284.2元的利息主张,应以双方于2024年10月13日结算之次日即2024年10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立卓建筑公司关于支付利息的主张,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综上,立卓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扎兰屯一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立卓建筑公司工程款272116.27元,并以158527.1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75284.2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立卓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11.08元,减半收取3055.54元,由扎兰屯一建负担。立卓建筑公司已预交3925.54元,多收取的870元退回立卓建筑公司。
二审中,上诉人扎兰屯一建为支持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二组新证据。
第一组:《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8页(原件);《海拉尔建新丽景棚户区二标段改造项目工程结算表》一张(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1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DBJ03-22-2014》4页(原件);案涉工程设计单位诚创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对原建筑构造表(施工图纸)中外墙2(真石漆外墙)做法予以变更的设计变更通知单2页(原件)。证明:1.《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立卓建筑公司分包的工程内容包含完成真石漆施工的所有外墙工作;外墙真石漆的施工为包工,包料及施工所使用的一切辅材;外墙真石漆结算价款=外墙真石漆综合单价60元/㎡×外墙真石漆展开面积,合同价款综合单价为完成承包范围所有工作内容的体现,合同中共计约定的七项施工价款涵盖了合同项下全部价款。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1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DBJ03-22-2014》图集号12J3-1-D12中,明确外墙真石漆施工工艺在耐碱网格布(塑料网)外加一层热镀锌电焊网(钢丝网)即二遍网的施工行业规范标准。诚创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于2018年4月设计的建新丽景小区4号楼及5号楼(商服)、社区及物业用房(体育馆)的三张建筑构造表即施工图纸中,明确真石漆外墙施工工序第一遍铺耐碱玻璃丝网格布(塑料网),第二遍外墙加热镀锌电焊网(钢丝网)即二遍网,立卓建筑公司依据施工图纸施工。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于2019年8月26日对原建筑构造表(施工图纸)中的真石漆外墙做法予以变更,将第二遍压入外墙加热镀锌电焊网(钢丝网)变更为耐碱玻璃丝网格布(塑料网),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设计变更通知单上共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3.《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指定扎兰屯一建的工程负责人为“***”,而非***。立卓建筑公司单方制作《海拉尔建新丽景棚户区二标段改造项目工程结算表》,***没有扎兰屯一建授权其代表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授权委托书,其在结算表中签字的是代收后转交给扎兰屯一建的签收行为而非代理行为。扎兰屯一建在收到***转交的《海拉尔建新丽景棚户区二标段改造项目工程结算表》后,经与合同核对后发现“二遍网”的价款75284.2元已包含在真石漆的综合单价中,结算表中系重复计算,故未在《海拉尔建新丽景棚户区二标段改造项目工程结算表》中加盖公司公章进行确认,双方对于工程款并未进行结算,结算表不能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依据。经质证,立卓建筑公司对合同和结算单、图纸真实性认可,对设计变更通知单真实性不认可,对以上证据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合同中没有说明包括二遍网这一特殊工艺,结算单已经由扎兰屯一建项目经理***进行了确认,确认了二遍网工程增项、单价以及总价,合同签署时是2019年7月份,当时图纸在更改,因此合同没有明确说明包含二遍网工艺,2019年9月初扎兰屯一建将变更后的施工图纸交于立卓建筑公司,出现了工程增项二遍网。立卓建筑公司根据最新的图纸进行施工,二遍网属于增项,在结算单中已经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二遍网包含在合同施工范围内,图纸亦不能证明二遍网是否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故本院对扎兰屯一建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第二组:关于海拉尔区建新丽景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标段)维修通知1页(原件);案涉工程外墙照片6张及录像光盘一张。证明:2021年7月26日,海拉尔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因扎兰屯一建分包给立卓建筑公司施工的建新丽景小区商业104号、106号商服及4号、5号楼3层和9层外墙存在渗水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造成部分业主房屋被浸泡,要求扎兰屯一建进行维修。截止2025年2月17日,立卓建筑公司未对其施工的外墙工程进行维修,现仍然渗水,扎兰屯一建不应承担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经质证,立卓建筑公司对维修通知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照片和视频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维修通知单是建设方发给扎兰屯一建的,维修内容是渗水以及浸泡,该质量问题与立卓建筑公司施工的保温和外墙涂层无关联。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维修内容系立卓建筑公司施工导致,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立卓建筑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立卓建筑公司关于二遍网工程款75284.2元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扎兰屯一建与立卓建筑公司签订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立卓建筑公司根据工程结算表主张工程款1352116.27元,在该结算表的工程项目中单独列二遍网工程款75284.2元,该结算表上由扎兰屯一建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由立卓建筑公司盖章。立卓建筑公司在二审中陈述该结算表的形成过程为“当时立卓建筑公司先申请了诉前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拿了授权出庭,***称可以和立卓建筑公司进行对账结算,不需要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与立卓建筑公司共同到审计机构拿了相关材料,审计核对后双方签署了结算表,签署结算表后***作为扎兰一建项目负责人,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扎兰屯一建认可这个结果,立卓建筑公司就撤销了工程造价的鉴定,转为了一审诉讼”,因在该结算表中将二遍网工程款单独列明,且***系扎兰屯一建员工,故一审判决采纳该结算表中工程款数额1352116.27元并无不当。关于扎兰屯一建认为二遍网工程价款包含在真石漆工程款的上诉主张,因结算表中将该两项分别列明,且单价、面积均不一致,合同中并未体现二遍网包含在真石漆工程内等内容,图纸亦不能证明二遍网工程款包含在真石漆工程款内的事实,故本院对扎兰屯一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扎兰屯一建关于质量问题的主张,因一审中没有提出反诉,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扎兰屯一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1.74元,由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