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8389号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七甸乡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铭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康路云康园联商2幢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铭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