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8386号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七甸乡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锦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润城小区11幢21层21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锦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