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旺居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2执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七甸乡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旺居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路中段49号信达世纪购物中心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民终2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一、货款3695528.57元及违约金133048.98元。二、以未支付全部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4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总额以204638.78元为限。案件受理费2191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安部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许资金,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旺居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资金86936元后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并分别于2024年11月20日、2025年4月16日对上述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旺居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冻结、查封执行措施,如需续行冻结、查封,需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法律措施,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法明理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