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0183民初1936号
原告: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邛崃市某商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
原告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缆公司)与被告邛崃市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于202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电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商贸公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商贸公司公司立即向某电缆公司支付质保金90027.25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144.04元(违约金以应付未付金额90027.25元为计算基数,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计算至款清之日,暂从2025年3月31日计算至2025年4月16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某商贸公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某商贸公司公司与某电缆公司签订《某项目三期电线电缆采购合同》,约定向某电缆公司采购电线电缆,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要求某电缆公司增补供应电缆。某电缆公司依约履行全部供货义务。2023年9月26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某商贸公司公司尚欠某电缆公司质保金90027.25元未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已经于2014年12月30日到期,质保期届满后,某电缆公司多次催促退还质保金,但某商贸公司公司以内部问题明确无法启动质保金退还的请款流程,故起诉。
被告某商贸公司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1月30日,某商贸公司公司作为甲方、某电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某项目三期电线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货、运输、装卸及验收方式、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其中载明:……1.3.2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乙方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其中自2023年06月30日之后1年内为免费质保。……5.2.3质保金为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质保期自2023年12月30日起算1年,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乙方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退还质保金的书面申请,甲方在确认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如甲方按合同约定需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相应款项,则甲方可直接在乙方提供的质保金中扣除……8.1.6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范围内任何款额(因乙方原因延期、暂停支付的除外),且乙方书面催告后30个日历天内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自协商期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笔延期支付款项的10%,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二公司印章。2023年2月16日,某商贸公司公司作为甲方、某电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1》(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合同约定基于铜价变化,合同价款变更,将原合同暂定含税总价:2331896.85(大写:贰佰叁拾叁万壹仟捌佰玖拾陆元捌角伍分)变更为现原合同暂定含税总价2488724.23(大写:贰佰肆拾捌万捌仟柒佰贰拾肆元贰角叁分),双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二公司公章。2023年5月8日,某商贸公司公司作为甲方、某电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2》(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合同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增补供应一批电缆,同时根据合同约定铜价调差原则和铜价变化,合同价款变更,将原合同暂定含税总价:2488724.23(大写:贰佰肆拾捌万捌仟柒佰贰拾肆元贰角叁分)变更为现原合同暂定含税总价3032673.79(大写:叁佰零叁万贰仟陆佰柒拾叁元柒角玖分),甲方经办人黄某签字并加盖二公司公章。
2023年9月26日,双方进行对账,在对账单上显示交货金额为3016286.72,付款金额小计2926259.47,剩下应付款金额90027.25,质保金额90488.6,对账单下方黄某签字确认并加盖某商贸公司公司工作财务专用章。2025年3月13日,某电缆公司向某商贸公司公司邮寄《质量保证金付款申请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某项目三期电线电缆采购合同》、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质量保证金付款申请书》《对账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某商贸公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和抗辩权利的放弃。在某商贸公司公司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对某电缆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了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买卖货物、价款支付、违约金支付等达成了一致意见,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某电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商贸公司公司供应了相应货物并进行对账结算,截至2023年9月26日某商贸公司公司尚未付款项仅为质保金90027.25元。某电缆公司现诉请某商贸公司公司返还质保金90027.25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应该在2024年12月30日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但某商贸公司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构成违约,某电缆公司主张某商贸公司公司支付质保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某电缆公司主张某商贸公司公司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90027.25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31日起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计算至款清之日,某商贸公司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某电缆公司主张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原告主张,本院认定违约金计算为以未支付货款90027.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从2025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若计算金额超过未付金额的10%,则按照10%计算。
综上所述,对某电缆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邛崃市某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电缆有限公司质保金90027.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0027.25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3.65%从2025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若计算金额超过未付金额的10%,则按照10%计算);
驳回原告某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4元、保全费922元,由被告邛崃市某商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