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

昭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昭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民辖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昭通憬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5)云0114民初5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注册地为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XX路某某售楼中心;二、被上诉人提交《订货通知单》,形成时间在合同签订之后,加盖的是上诉人工程项目部非经济合同章,系合同项下上诉人经办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签订的订货清单,该清单为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性文件,其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无任何约束力。三、合同与订货通知单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一致、内容相冲突,应视为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约定;在此情形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进行处理。据此,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将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的合同履地为上诉人的住所地。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23年2月2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昭通某某项目二期电线电缆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9月2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昭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货通知》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供货方住所地或订货函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后签订的订货通知单中对管辖法院重新进行了约定,应当视为对前述合同管辖的变更。该管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供货方即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