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雄鹰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军友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大雄鹰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9505号 原告:广东军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1012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7332629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大雄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号北面的房屋二楼1号铺面、2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MXMYX2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军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大雄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军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2元减半收取2051元,由原告广东军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