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1535号
原告:厦门海洋树教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3YLANXH。
法定代表人:郑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紫晶,福建万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嘉炜,福建万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外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院**楼1740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0830J4F。
法定代表人:郭念,董事长。
原告厦门海洋树教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外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厦门海洋树教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洋树教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洋树教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厦门海洋树教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缘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 理 许于静
代书 记 员 洪 滢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