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2813号
原告:深圳市科联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曙光大厦**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05564C。
法定代表人:李广军。
被告:北京外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院**楼1740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0830J4F。
法定代表人:郭念。
被告:北京外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楼**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F5CMP0B。
法定代表人:梁宗伟。
原告深圳市科联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外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外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科联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科联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49.45元,由深圳市科联汇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