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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5民初2487号 原告:某(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重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某(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重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原告某(重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