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5民初2487号
原告:某(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重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某(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重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原告某(重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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