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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5民初3937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8.64元,减半收取计1234.32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