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396号
原告:谭某,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余某,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谭某与被告余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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