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1445号
原告:云阳县联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27780782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288号云商大厦1幢1-2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8912452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阳县联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云阳县联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阳县联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联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云阳县联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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