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3930号
原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往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珍珠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MA5PJANKXA。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中电投广西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6号金源城诺丁山3号楼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7248515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与被告中电投广西核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9.98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阳
书 记 员 韦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