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03民初3673号
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金宜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61984891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3QX9P。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投广西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6号金源城诺丁山3号楼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7248514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鸿公司)诉被告中电投广西核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鸿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电投广西核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电投广西核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749.67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