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承峰,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奚海勇,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
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38681。
法定代表人:胡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雅,女,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中电投广西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6号金源城诺丁山3号楼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72485151C。
法定代表人:贺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茂,男,该公司商务发展与法律部主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奚海勇、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电投广西核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82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14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静
审 判 员 禤汉奇
审 判 员 李启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景山
书 记 员 刘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