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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7135号 原告:重庆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负责人:***。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重庆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2024年5月13日,本院通过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的手机号码向其电子送达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其未按时交纳。因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