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4民初4403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亿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北街钰景花园住宅小区4号楼2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NCPKRXJ。
法定代表人:侯慧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启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市金桥开发区金桥电厂西侧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6785209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准格尔旗分公司,住所地准格尔旗兴隆街道康乐小区4号楼3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MA0MYUQG07。
负责人:**其木格。
原告内蒙古亿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启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准格尔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现该案已自行和解,原告内蒙古亿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亿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亿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1元,由原告内蒙古亿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白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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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