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14764号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8元,由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