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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14764号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8元,由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