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

宜川县苏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5)陕0631执195号 宜川县苏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宜川县苏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63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5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宜川县苏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机械租赁费67877元及延期的债务利息、执行费918元、诉讼费996.5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2025年8月11日被执行人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25)陕0631执19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