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31民初280号
原告:西安华荣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城市风景都市印象15座2单元22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长安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华荣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西安华荣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荣活动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荣活动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计1248元,由原告西安华荣活动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