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631执63号
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3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4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60622.97元、执行费2309元、诉讼费2109.5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4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2024年4月8日被执行人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24)陕0631执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