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6民初14623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方某。
被告:海口市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负责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市某有限公司、海口市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