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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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05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4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现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义乌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将案件移送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