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终1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健,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分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锦昌文华苑1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49号。

法定代表人:韩平。

被上诉人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分院、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倩,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海宏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流水苑51幢1-1室。

法定代表人:吕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庆,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项健、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分院、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海宏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9)浙0881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6元,减半收取505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顺增

审判员  刘小伟

审判员  郑慧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程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