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民初1861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婷,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分院,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锦昌文华苑1号。
负责人:陈光前。
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49号。
法定代表人:韩平。
原告**与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分院、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素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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