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08民初1185号之三
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74元,减半收取计14237元,由原告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许继革
法官助理 齐浩达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