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河北信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08财保124号
申请人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10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于41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相应价值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于410万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庞建维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