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6518号
申请人:深圳达实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三路007号达实大厦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原告)深圳达实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达实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49739.0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深圳达实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949739.07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达实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949739.0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