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不惑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不惑科技有限公司与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2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不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不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不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3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陕AXXXXX田野牌汽车一辆、陕AXXXXX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发现被执行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4幢12501室、12502室、12503室、12504室房产四套,本院以对该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嗣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047884元、逾期付款损失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偿2047884元、逾期付款损失及迟延履行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虎虎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鱼关恩
打印:鱼关恩校对:鱼关恩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