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1民初4657号
原告:大连友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714374,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1号八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祯,女,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91年5月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友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友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友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袁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