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8951号
原告:广东胜威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常教社区兴业北路2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38124625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眼路20号泰联商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53794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胜威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胜威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