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606执52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龙眼路20号泰联商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杨美华。
关于***与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294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总执行金额24361.06元(含执行费261.49元)。本案执行完毕。
你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