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研智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东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382民初1520号 原告: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白甸镇人民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研智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A栋3-12层A5号7层。 法定代表人:***,总裁。 原告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研智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37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