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2453号
原告:湖北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2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