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1119号
原告:北京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19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