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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5743号 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