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21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新生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火车站东侧(高阀总厂)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执行人:***,女,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登记所有位于荣县旭阳镇荣牛路2-1号工业用房、2-2号工业用房、2-3号工业用房、2-4号工业用房、2-5号工业用房、2-6号工业用房、2-7号工业用房、2-8号工业用房、2-9号工业用房、2-10号工业用房、2-11号工业用房以及享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荣牛路2号工业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登记所有位于荣县大佛寺右侧中阳梧桐水街B4-B5-B6栋1-36号其他商服房屋、1-37号其他商服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登记所有位于荣县旭阳镇荣牛路2-1号工业用房、2-2号工业用房、2-3号工业用房、2-4号工业用房、2-5号工业用房、2-6号工业用房、2-7号工业用房、2-8号工业用房、2-9号工业用房、2-10号工业用房、2-11号工业用房,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荣牛路2号工业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登记所有位于荣县大佛寺右侧中阳梧桐水街B4-B5-B6栋1-36号其他商服房屋、1-37号其他商服房屋,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XX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